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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类型:新闻动态 文章加入时间:2006年10月13日10:5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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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客挑战“打折机票不得签转、更改、退票”的“霸王条款”法院认为——
来自福建的吴先生持打折机票误机,机票作废,只能另买一张机票成行。为此,他将票务公司告上法庭,挑战“打折机票不得签转、更改、退票”的“霸王条款”。昨天,东城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。法院认定此案中航空客票约定的“不得签转、更改、退票”未违反有关规定,但因为票务公司没有将提前到机场的时间填写在机票上,法庭判令其退赔吴先生590元票款及交通费42元、档案查询费3元,共计635元。
今年2月26日下午,吴先生在被告华蒙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设在北京站的售票窗口,以3.5折的低价购买了一张3月2日18时由北京飞往福州的机票,支付票款590元。3月2日17时38分,吴先生赶到机场。因距离起飞时间只有22分钟,工作人员拒绝为他办理登机手续。吴先生当即要求改签其他航班,却因机票上写有“不得签转、更改、退票”字样而被拒绝。无奈之下,吴先生又花了670元购买了一张飞往福州的机票。吴先生认为,被告所售机票上注明“不得签转、更改、退票”,违反了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,应当被确认无效。同时,机票背面印有提示乘客提前到达机场的格式条款,但被告却未填写具体时间以致自己误机,属于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,因此要求售票方华蒙公司退还已付票款590元,补足不得已另购的机票差价80元,赔偿误工等有关费用。
打折机票到底能不能签转、更改、退票?法院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咨询了民航总局有关部门,得知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相关规定,航空公司可以自行制定票价种类、水平、适用条件。吴先生购买的航空客票约定的条件未违反规定。因此法院认为,吴先生购买特价机票时即接受了售票方所注明的限制条件,他认为被告违规售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。由于票务公司交付的机票上未将有关时间要求加以注明,法院根据这一瑕疵,判令其退赔原告590元票款及相关费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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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出处:动态网站制作指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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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作者:SAYYE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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